【時間】:100年4月 【來源】:民眾致電 【內容】:民眾告知本院司機駕駛公務車在附近店家喝酒。 【處理情形】: 1.接獲通知後已於當下通知司機立即回本院。 2.司機四人有悔意並表示將遵守公務人員規定,爾後不再有類似情勢發生。